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于實行核準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fā)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行業(yè)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核準目錄》規(guī)定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镀髽I(yè)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同時廢止。
以上是對2016年咨詢工程師新增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咨詢工程師考試的信息請密切關注唯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