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責任形式。
②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③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④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法定損害賠償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規(guī)則.
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xiàn)實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從屬性、附條件性。
(4)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違約金的基本性質(zhì)是預定的賠償金。它是當事人在違約事實發(fā)生以前確定的(一般在訂立合同時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時,才適用賠償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應履行給付數(shù)額內(nèi)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擔保形式。與違約金是在違約發(fā)生之后的償付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的一種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具有預交違約金的性質(zhì),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如果二者并用,違約人會同時承擔兩種性質(zhì)相同的違約責任,產(chǎn)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不能并用.而由被違約人擇其一適用。被違約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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