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
第三章降職
第十二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xiàn)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十三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
第十四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被降職的國家公務員,如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jīng)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shù)和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二)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搞遷就照顧。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個人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
(四)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或者要求晉升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不準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六)不準有其他有礙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qū)政府工作部門內(nèi)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監(jiān)督與綜合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掌握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職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規(guī)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業(yè)務指導,受理對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對晉升為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職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處級職務,自治州、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科級職務的和由上述職務降職的,應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備案,一個月內(nèi)不提出異議的,方可宣布任免決定。其中對越級和放寬資格條件等晉升的,須經(jīng)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編制職數(shù)、職位要求及規(guī)定資格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guī)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xù);對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唯學網(wǎng)小編提醒:有很多人詢問,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方式?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升職一般有年限限制,比如任副主任科員一般要求任科員3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這是最低年限要求,還要看所在單位有沒有職位空缺。領導職務中的副職大部分地方要求競爭上崗,當然也要符合任職的要求才能參加競爭上崗。正常情況下,降職一般不會出現(xiàn),除非因犯錯誤受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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